河北省、山西省、內蒙古自治區、遼寧省、吉林省、黑龍江省、山東省、河南省、陜西省、甘肅省、青海省、寧夏回族自治區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,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、市政管委,天津市建設交通委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:
為落實《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國發(2007)15號)要求,指導北方采暖地區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工作,我部制定了《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》(請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下載,http://www.mohurd.gov.cn./)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
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
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落實《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國發[2007]15號)提出的工作任務,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工作,制定本驗收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國家"十一五"1.5億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計劃的項目驗收。
第三條 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為改造對象。
第四條 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與分戶熱計量改造必須同步實施,并率先實行供熱計量收費。不進行分戶熱計量改造、不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,不得通過驗收,不得撥付中央獎勵資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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